(1) 预注册(法规生效12个月后至18个月:2008.6.1-2008.11.30)
a. 脊椎动物试验的数据共享
b. 优惠政策
(2)实施3年内(每生产商或进口商)(2008.12.1-2010.11.30)
a. 致癌、致畸、生殖毒性(CMR)种类1和2的物质,数量≥1吨/年
b. 持久性、高生物蓄积、高水生毒性(PBT) 物质,数量≥100吨/年
c. 数量≥1000吨/年的物质
(3)实施6年内(2008.12.1-2013.5.31):数量≥100吨/年的物质
(4)实施11年内(2008.12.1-2018.5.31):数量≥1吨/年的物质
(1)本法规生效12个月后开始申请。
(2)资料要求:根据吨数确定(同分阶段注册物质)。
(3)登记后3周内主管机关完成资料完整性的审查,如果未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提供更进一步的资料,可于登记 3 周后开始生产或进口。如需提供进一步资料,则需在补充资料后,再等3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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